关于印发《江西服装学院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江服教发〔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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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文件

江服教发〔2024〕10号

关于印发《江西服装学院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各学院(部):

实验(实训)(以下简称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学生观念、品德、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升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服装学院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以下简称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学生观念、品德、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升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所学理论知识,掌握专业技能,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为从事技术开发应用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

实验教学(环节)计划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各学院依据专业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和培养目标,对实验的教学任务、课程安排、项目设置、学时分配、教学进程及教学环节等进行统筹安排与优化设计,形成完整、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并以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的形式颁布正式教学文件。实验教学(环节)计划亦是实验室建设、评估、定编、设备投入、资金分配、工作量核算、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专业实验教学计划在学院教学院长主持下制定,教务处批准后实施。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的基本内容如下:

1.本专业能力结构体系,反映本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各种技能的要求;

2.本专业各系列(基础、专业基础、专业)实验的教学要求(包括:目的、任务、方法、重点、教学组织形式、学时、内容、要求等);

3.实验项目汇编,包括:开出顺序、具体进程、单项学时与理论课及与相关其他实践环节的衔接、层次要求、选课要求等。

第四条 实验课程体系

依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构建由“课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校内集中实践环节—开放性实验”四种类型组成的实验课程体系。各类型实验的设置原则、功能、作用如下:

1.课内实验是理论实践一体课课程内含的实验,由演示性、操作性、验证性、综合性和设计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课内实验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技能;

2.独立设课实验是结合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核心课程,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的系列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培养学生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和综合应用能力;

3.校内集中实践环节(课程设计、大作业)是以系列专业课程或课群为基础,由多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组成的实验环节。集中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实验的意识;

4.开放性实验是实验中心利用优质资源、发挥示范辐射效应,开出的设计性、综合性等实验。开放性实验供全校学生选修,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自拟实验项目,进入开放实验室自主实验。

第五条 实验教学课程大纲

实验教学课程大纲是根据实验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导、实施、检查、考核实验教学的主要依据。凡教学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课程大纲的由课程负责人拟定(修订),经教研室主任和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执行。实验教学大纲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

2.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内容、要求和应达到的教学目的;

3.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5.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六条 实验教材  

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是根据实验教学课程大纲所规定的内容,系统地阐述实验理论和技术的教学用书。它是学生实验获得知识、掌握技术、培养能力的重要工具,也是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依据。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实验教材(指导书)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体现本实验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2.包含实验的原理、方法、手段和应达到的教学目标;

3.训练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实用性;

5.应有一定量由学生自主完成的设计性、综合性项目或题目要求。

第七条 实验教学内容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加强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的联系,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稳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比例,完善多层次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不同类型实验的目的、方法、特点和适用范围概括如下:

1.演示性实验:是一种直观教学、配合课堂理论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培养学生观察能力,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和记忆的实验。演示性实验一般由教师进行操作演示;

2.操作性实验:学生按要求,动手拆装和调试实验装置或上机操作、程序设计和数据处理,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

3.验证性实验:由学生操作,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实验数据处理;

4.综合性实验:是多个有机联系的实验对象,在相同条件下组合的静、动态同步实验,实验内容可以是专业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

5.设计性实验:是学生根据给定的实验目的、实验要求等,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或自行设计、制作仪器设备, 并自主实现的提高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可以是较复杂系统的分析与设计。

其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需进行认定。原则上,未经认定的实验项目,不能作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八条 实验项目管理  

实验项目是承载实验教学内容、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在内容上相对独立并明显区别于其他类似实验。实验项目管理要求如下:

1.依据实验教学内容,科学设置实验项目,一个实验项目学生实际操作时间不低于1学时,一般为2~6学时,并能对学生进行实验考核,能达到预期的学习、训练及研究目的;

2.凡列入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的实验项目,需由项目指导教师提出该项目的内容、目的、要求、所需仪器设备、预期操作时间、准备时间、所需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成本、所属课程、指导方式、考核方式、性质、先修课及选修实验要求、与其他实验项目的组织方式等,并按规定填写《实验项目卡》,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实验项目卡》将作为实验教学工作量及低值易耗品核定的基本依据;

3.实验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与理论课的配合科学合理,项目之间衔接紧凑适合,分工明确,没有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现象;

4.实验项目要原理可靠,方法先进,仪器设备组成合理,实验结果稳定,能为学生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进行实验,能为学生提供分析和思考的余地,能着重训练学生的能力;

5.实验项目所需仪器设备要安全可靠,计量准确,符合操作规范,有安全保护措施;

6.对教学需要但暂时还无条件开出的实验项目,应在专业实验教学计划中列入,并附以较详细的必要性说明,以作为学校实验设备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7.在加强基本训练的同时,要努力更新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适当减少验证性实验项目;

8.各实验中心(室)必须按实验课程建立实验项目资料数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上报,并作为每年学校上报教育部的基础数据资料。

第九条  实验课程必须建立完整的实验课程档案,由学院集中保存。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条 实验教学任务下达与安排  教务处按照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程在当学期开学以前向各学院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学院及相关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实验任务安排、落实实验课指导教师,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课程安排及课表  各实验教学中心接到学校实验教学任务后,根据各专业具体情况安排,完成实验课程二次排课,并在开课前两周将课表(一式两份)送学院汇总,学院审核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同时在学院网站公布课表。此课表将作为学校检查、督导和了解实验教学运行及秩序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实验课程分组  学院在组织教学时,必须保证学生能够充分使用仪器设备。对于部分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因实验室容量和仪器设备数量限制,不能以建制班上课的,必须实行学生分组教学,并编制学生分组名单和分组上课时间表,确保学生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必须开设的、校内暂时不能做的实验项目,需要到其他单位进行时,由开课学院联系,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  实验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必须做到:

1.实验前,按教师的要求做好预习并提交预习报告;

2.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3.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

4.应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实验,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做好原始实验记录。实验记录是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内容要求 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实验结果须经实验教师认可;

5.严防事故,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实验教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实验完成后,归还仪器、工具,清理实验场地,经实验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6.独立完成实验报告,不得抄袭或臆造,作图、单位、符号、排版格式符合规范。按时提交规范的纸质版或电子版实验报告。

第十五条  实验主讲教师资格 实验主讲教师由经实验技能培训合格、实验课试讲合格的专业教师担任。

第十六条 实验主讲教师必须做到:

1.认真备课,写好教案,试做实验且撰写时做报告并存档。做好实验课前准备,因材施教;

2.实验前讲授要简明扼要;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耐心,经常巡回检查,要及时发现问题并着重进行启发和引导;项目完成后,如实填写实验教学日志;

3.实验报告要求明确,认真批改。科学安排,力求提高设备利用率;

4.加强实验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开发实验设备;不断更新实验内容,逐步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五章  开放性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为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应鼓励实验中心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充分挖掘潜力优化资源配置面向学生开放。积极开发网络虚拟仿真实验项目,通过网络对学生全天候开发。开放的实验项目应列入或补充列入专业实验教学计划。

第十八条  精心设计开放性实验教学内容,适度把握实验内容的难易程度。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和兴趣,鼓励教师将科研成果转为教学内容,加强多学科知识点的交叉融合,扩大受益面。

第十九条  学生自愿参加开放性实验,经考核合格,每累计16学时开放实验项目,可认定 1 学分,最高可认定 2 个学分。计入专业素质教育选修课学分或者创新素质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实验测评

第二十条 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1.实验考核必须达到让学生“会做实验”的基本要求。测评不合格的实验项目必须重做或重修。

2.实验(实训)测评方式

实验(实训)课程须采用信息化开发内化创新教学模式,利用实践教学信息化平台进行辅助教学和测评。即:课前预习+精讲提升+项目内化(实验(实训))。

实验(实训)总成绩=课前预习+课内测验(口试、笔试、答辩)×20%+实验操作能力×40%+实验报告×40%

(1)课前预习,指导教师上课前一周将预习资料、预习题和任务书推送到实践教学信息化平台上,学生须预习并完成预习题,未预习的不能上该次实验(实训)课。

(2)课内测验,每个项目须开展一次以上课内测验,指导教师须在实践教学信息化平台上布置,学生在平台上答题。

(3)实验操作能力测试,该测试主要考核学生熟练操作和安全操作的能力。一门课程须对全班每个学生进行一次以上实验操作能力测试,每次实验课现场随机确定测试班级学生名单,教师在指导学生实验的同时,对测试学生进行重点考察,当堂评定成绩,在实践教学信息化平台公示并登录成绩。

(4)实验报告,主要考核实验记录是否完整,实验结果的处理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每个实验项目须布置实验报告,实验报告须全批全改,教师须及时公示并登录成绩。全部实验报告的平均成绩即为该门实验课实验报告成绩。

3.对于理论实践一体课课内实验,实验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参照学时比例确定,但一般不少于总成绩的15%,具体由学院确定。

4.指导教师需在结合课程和实验项目特性上制订实验操作能力,测试评分标准和实验报告评分标准,课前在实践教学信息化平台上公布。

5.学院和素质测评中心对实验课程测评进行监控,受理学生对实验测评的申诉和举报。

6.实验成绩管理,实验成绩由指导老师对各项成绩核对后,报教研室主任和学院相关领导审核后,由指导教师录入教务成绩管理系统。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了解实验教学运行情况,解决存在问题,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完善和加强对实验教学环节的检查与督导工作,将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纳入规范化管理。通过检查、评估,不断调整和改进实验教学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按照学校关于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的有关规定和教学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验教学的具体情况,制定实验教学检查、评估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八章  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教学研究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实验教学教师应积极参与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研究与改革,吸收科研和教学成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应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方法研讨、实验教学效果调查分析和实验教学总结等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进行实验技术项目立项工作,定期进行实验教学研究成果评选活动,对在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历史记录。各实验室应按照教学管理及实验室工作档案与基本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制度的要求,按时将有关实验教学资料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档案包括实验教学基本文件(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实验授课计划表、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单、实验课表、实验记录、实验报告抽样、考试试题、试卷、学生成绩单、实验教学研究论文等)以及其他资料(实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实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大型精密贵重设备技术档案、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档案管理由教务处负责,指定专人管理。实验工作人员应认真、及时填报实验教学计划及其他各种工作表,做好实验室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及上报等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服教发〔2018〕159号文件废止。


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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