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服装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服教发〔2024〕15号

作者: 时间:2024-01-17 点击数:

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文件

江服教发〔2024〕15号


关于印发《江西服装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

为了进一步科学规划、优化实验室配置,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促进实验室建设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保证实验室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江西服装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服装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科学规划、优化实验室配置,加强和规范校实验室建设,促进实验室建设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保证实验室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江西服装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应紧密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以引领学科发展为目标,以重大成果成效为导向,服务人才,注重建设效益,兼顾集中投入与零星保障,通过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资源、优化配置,打造一批高水平实验室。

第三条  学校每年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实验环境改造等。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项目立项原则

第四条 项目立项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坚持集中投入、重点建设原则。重点保证基础的、多学科共享的、各专业需求的实验教学建设,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学科发展、专业方向以及实验项目开发、科研等特点,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适当体现先进性。

(二)坚持从学校实际出发原则。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鼓励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转化到实验室建设中去,提倡教师根据教学需求自主开发研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不断充实和改善学校的实验条件。

(三)坚持开放共享原则。建设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

(四)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及中央财政支持江西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负责人须由院(部)负责人担任;学校投入资金30万以上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须由院(部)负责人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担任;30万以下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可由院(部)教研室主任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担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的效果、效益全面负责,学校实行项目负责人问责制。

第三章  项目审批流程

第五条  教务处调研实验室建设方向,制定学校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启动规划论证工作。

第六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各学院(部)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专业布局,制定本单位当年实验室建设项目规划。

(二)各学院(部)通过调研、召开专家评审会等方式,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设备选型、人员配备及运行管理模式等内容,并综合考虑评审结果,修订本单位的实验室建设规划。

各学院(部)实验室建设项目规划应经由建设单位、学科群、学院学术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综合论证后,提出本单位实验室建设方案,填写《江西服装学院新建改建实验室论证报告》,并报送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或相关单位召开论证会,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专家对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与效益产出开展评议,论证其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支撑保障作用,给出项目建设必要性和支持经费的初步意见。

第八条  各学院(部)等建设单位根据论证会反馈建议与意见,修改规划建设方案,并再次提交。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各项目的论证成熟程度,对部分项目可多次召开论证会。

第十条  教务处将拟建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建设项目纳入“江西服装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库”,进入立项阶段。未通过的建设项目,根据校长办公会意见修改后,可进入“拟建设项目库”,由教务处收集整理项目档案,下一轮论证优先启动。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应根据学校批准的建设内容和经费,再次修改《江西服装学院新建改建实验室论证报告》,送交教务处归档。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等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立项书中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采购、资产管理和财务规定,确保项目安全执行,按期执行。教务处不定期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确立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对建设项目内容做调整。如项目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实施或需延期完成、项目内容进行较大调整等,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详细阐述变更理由。变更经费在3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副校长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变更经费在3万元及以上的,须报学校会议研究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中,项目结余经费应按照预算执行,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后,项目单位填写《江西服装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并报教务处。同时应提供以下支撑材料: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开出实验项目、承担教学任务量、配套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二)资产处按项目申报书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学校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现场考察、查看有关材料、评议等环节形成验收意见。

(三)未能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学校责成项目执行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责成项目执行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到期而未完成的建设任务,且在截止日期之前不提出书面解释的,学校对项目给予冻结、调整或取消的处理,并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延缓或冻结建设单位后续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十七条  学校将实验室建设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项目的验收情况和效益分析报告作为档案存档,作为后续投资建设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通过校企联合、社会捐赠等各种资助途径,共同建设实验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服教发〔2018〕174号废止。


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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