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服装学院文件
江服校字[2018] 63号
关于成立江西服装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为了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根据江西省评阅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语委字【2018】 1 号)的要求,决定成立江西服装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陈万龙副主任:陈东生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江华 马国照 支娜娜 甘 文
朱 红 刘 琳 闵 悦 陈娟芬
张建荣 段 婷 郭 敦 曾 静
郭鹏升 彭 波 董春燕 谭兆国
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曾 静 (兼任) 秘 书:吴 锐
附件:江西服装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
江西服装学院
2018年6月30日
附件:
江西服装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保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序开展,促进汉语的推广,使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成为提高师生素质、建设文明校园的重要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 员会(以下简称“语委会”)章程。
第二章 语委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语委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领导构成。
第三条 语委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1 人,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若干人,主要由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团委、信息网络 中心、图书馆等部门和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发展需要,语委会组成人员岗位可以适时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语委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语委会职责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国家、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关于语言文字的相关规定,拟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目标。
第七条 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语言文字工作任务,落实上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学校的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与兄弟院校语委会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编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第九条 提出学校、部门、学院和师生员工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情况的要求,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以 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第十条 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促进普通话和规范字的社会推广。
第十一条组织各单位、师生员工开展丰富多彩的语言文字宣传活动。
第四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语委会的工作,委员在语委会内享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语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 委员应学习贯彻上级方针政策,完善制度设计并组织推进落实。
第十四条 委员应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自身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带领本部门落实语委会工作计划。
第五章 委员单位具体分工
第十五条 语委办负责协调语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种公务文书、公务活动中使用规范汉字和普通话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第十七条 宣传部负责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负责学校各种媒体、招牌、广告、海报、横幅使用普 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负责主题宣传橱窗的内容更新。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开展调研和协调。具体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日常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开设普通话训练课程以及组织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第十九条 学生处负责在学生中宣传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组织学生开展相关文艺和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 团委负责在学生社团活动和社团出版物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负责对新进教师普通话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语言文字网络的建设与维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西服装学院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