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服装学院文件
江服校字[2015]33号
关于成立首届江西服装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分院(部):
为做好我校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并报江西省学位办批准,成立江西服装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如下:
主 席:陈万龙
副主席:温容祯、武学伟(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副主席、金顶奖设计师)、徐炜、温诒忠、陈东生、杨汉东
委 员:史世任、燕平、陈娟芬、闵悦、段婷、周文辉、谭兆国、甘文、王作明、蒋东玲、潘荣彬(利郎总经理)、陈坤(十佳设计师)、朱秋月、马国照、张建荣
秘 书 长:朱秋月 (兼)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处挂靠教务处负责。
特此通知。
附: 江西服装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江西服装学院
2015年5月29日
附件:
江西服装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本科生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障本科生教育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江西服装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江西服装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院(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常务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及行业企业专家担任,委员由从事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教学院部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及行业企业名师担任。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 分院建立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分院设立,由7到12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由分院推荐候选人,校学位办汇总后报学校批准;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分院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教师以及企业人员共同组成,分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应配备1名兼职秘书。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较高;
(2)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3)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4)熟悉所在部门和专业的学位工作;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江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分院建立评定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申报材料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材料;
二、做好学校和上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审议授予学位的异议事项并作出处理建议;
四、审核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报、评估工作;
五、审核本科毕业生指导教师名单;
六、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我校学位教育的有关政策;
二、审批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有关事宜;
三、审核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和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四、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审核学位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