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服装学院文件
江服校发〔2019〕83号
江西服装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设定的学士学位类别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与修订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及相关规定;
(二)审议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异议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五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院本科各专业毕业生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受理本院学生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报送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再行审议决定。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经审核达到本科毕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基本能力;
(三)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本科生,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本科生,各科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在同时具备第六条(一)(二)款的要求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的考试(具体课程视申请学科另行确定)并成绩合格;
(二)参加江西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并成绩合格。
(三)取得本科毕业证半年内达上述规定条件者。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和自考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
(二)在校学习期间,严重违背学术诚信、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三)在修业年限内累计补考课程达6门(含6门)以上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中”以下(不包含“中”);
(五)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处分且处分未解除。
第九条 不符合第八条第三款学位授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但在学科专业竞赛取得省级(或)以上优异成绩或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十条 申请和初评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由本人填写《江西服装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提交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本人填写《江西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提交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进行初评,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和审定
(一)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初评结果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为有效),对教务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
第十三条 对已做出授予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位授予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经核查确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并报请省学位委员会宣布已发学士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四条 对参与购买、代写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取消学位授予;已经获得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级本科学生起施行,原《江西服装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2017修订)(江服校字[2017] 2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西服装学院
2019年 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