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服装学院文件
江服校发【2017】50号
江西服装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服装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服装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江西服装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江西服装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细则》,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依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认真核对每位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提供的各项材料。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自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在开学一个月内提交申请,且保留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含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医院均指二等甲级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超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开学二个月内凭入伍通知书及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来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包括报到和缴费。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录取专业所在院(部)报到,按规定缴纳学费,持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以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经了解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请假逾期两周未到校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法如期缴费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或60分)以上者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学分和成绩同时录入学生成绩库。毕业时,学生学籍成绩表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档案室。
第十四条 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即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考试课程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军训、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可用五级记分制。考核办法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具体依据《江西服装学院成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考核成绩一般采取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任课教师通常在学期第一堂课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具体依据《江西服装学院成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成绩管理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课程考核由教研室组织评定,已评阅试卷应及时交与所在院(部)统一保存。学生若对评分有异议,应于成绩公布之日起2周内向院(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院(部)组织查阅,并提供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后,准予修改。具体依据《江西服装学院成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上医院或校医务所出具的疾病证明)。确因突发急性疾病来不及考前办理缓考手续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当日内凭医院或学校医务所的疾病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并不得参加补考环节。缓考后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直接进入重修环节。
第十九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舞弊或毕业论文(设计)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必须参加重修,并根据违纪情节,按《江西服装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综合素质测评”,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班主任写出评语。
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依据《江西服装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置换管理办法》,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完成相应课程学习,升级、留(降)级等要求,按照我校《江西服装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改革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较宽广的知识和工作适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我校优质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我校自2017年对本科生实行辅修专业制度,鼓励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基础上,修读辅修专业。
学生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则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符合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同时也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授条件,可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具体按照《江西服装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予以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经高考统招录取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拟由我校转出的学生,应书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同意签字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送教务处审核,再报分管校长审批。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规定,学生转学每年审批2次。转学的学生应于5月或11月中旬前,将转学的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经高考统招录取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说明转院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复学者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重新入学的,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时,学校出现因故调整学科建设方向,或某专业停招等情况,而无法安排在原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校内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按较低批次成绩录取的转入按较高批次成绩录取的;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如高职单招、专升本、少数民族预科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由较低学历层次转为较高学历层次的;艺术类专业学生;跨学科大类的;
(三)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四)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五)在休学期间或已达到退学处理的学生;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般每年审批1次,学生于每年12月份向所属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经所在院(部)审查确认同意,将学生转专业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后,由转入院(部)组织考核,成绩合格者,转入院(部)同意接收的,经教务处汇总审核无异议后,由校分管领导审批,教务处发文确认、归档、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按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转专业的学生,应接受转入院(部)的考核,在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用的原则;具体考核依据《江西服装学院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三)按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转专业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相应的专业学习;
(四)未经学校审批发文,自行转专业的均为无效;
(五)享受某种特殊专业补贴者转入非享有特殊补贴的专业,必须退还原已享有的补贴费;
(六)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交费;
(七)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原已领取的教材自行负责处理;新专业教材由教务处积极协助补订,但若教务处经努力无法订购到,则由学生自行解决。
第三十条 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
(二)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转专业学生,所获得的原专业和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学分数大于(含等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同期总学分数的二分之一时,可编入所转入专业的同一年级学习,不足二分之一时,应编入所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所缺必修或限选课必须循序渐进地进行补修,应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
第三十一条 转学、转专业学生原来所修的课程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课程的认定和学分的转换。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授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实际授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在不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前提下,休学不得超过2次(含2次)。在学期中途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以创业为由休学者经审核通过者可延长休学年限1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上医院证明,经所属院(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休学的学生的往返路费和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均为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从休学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即使参加学习或考试所取得成绩一律无效。因病休学不按时离校而造成疾病的传染和蔓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某种特殊困难或需中途创业、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自费留学、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等原因,需要中途休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可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向所在院(部)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必须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院长签注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逾期超过一月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取消复学资格。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因故无招生或专业改并者,有学校安排到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复学学生后续课程的修读,参照本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又不愿意继续完成学业;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不含应征入伍时间),未完成学业;
(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含病事假)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等不符合高招体检标准的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接受学校退学劝告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所在院(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按程序办理手续;学校因其它事宜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学生所在院(部)签署意见,报学工处审核后按程序办理执行。学生退学均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发文公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收到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江西服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取得各类学分达到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学生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完成学校规定的所有毕业环节事项,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请等手续。所获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在学年结束与相应年级的毕业生同时领取。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期满时,已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所获的各类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者,可选择结业或延长学业继续在校修读完成学业。延长学业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并缴纳相应学费。结业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根据规定,提出换证补考申请,由学校根据后续年级开课等情况,安排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结业或延长学业获准毕业者,与正常毕业生同等对待,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生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资格审查和处理,依据《江西服装学院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管理规定》执行,换发的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根据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明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开具毕业证明。
第四十七条 在校学习一年以下的退学学生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如本人需要可申请,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招生及各教学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学生,教务处应当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学生以及其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审核、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优美、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并逐步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暴力、涉恐、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关部门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逐步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及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校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保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和学工处。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西服装学院
201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