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文件
江服教字【2016】158号
江西服装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颁发,是有国家法律依据的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为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的严肃性,加强我校有关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管理,使证书的管理、颁发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证书发放对象
颁发证书的对象是按国家规定招生,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
二、证书分类
教育证书分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辅修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学士学位证书(辅修学位证书)。证书的办理、发放及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
毕业证书:学生学完学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考试成绩及格(本科生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经审核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毕业论文、毕业鉴定合格者,完成学校规定的所有毕业环节事项,可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当层次的学历毕业证书。
辅修证书:辅修证书:对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辅修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非学历证书)。
(三)结业证书:学生学完学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按规定进行补考后仍有成绩不及格者,未达到毕业要求(本科学生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总学分)准予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可颁发结业证书。
(四)肄业证明书:学生中途退学,未学完学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者(未学满一年和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发肄业证明书。
(五)毕业证明书: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历、学位证书丢失,均不能补发原件。学生确需证明学历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核查原始学籍档案后,由教务处负责补发相应学历或学位证明书。
(六)学士学位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达到毕业要求,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且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证书,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三、证书的领取与管理
(一)实行证书领取登记制度,各类证书由专人保管,证书领取、交接、出库须登记,交接、领取人签字,严格交接和领取手续。
(二)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辅修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须经学籍管理、教学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方可办理。
(三)严格毕业证书的盖章与验印手续。所有办证资料齐备后,由分管院长签署毕业证盖章审批表,教务处派专人负责到学校办公室加盖证书的学校公章及校长签字章。
四、证书发放纪律
(一)有关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对工作要高度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各种证书严格管理,严格审核,严格按照手续发放证书,领证人领取证书必须逐一签字,做到证物相符。
(二)证书发放、填写必须做到学籍、考试、成绩一致。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证书者要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30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