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校规校纪,加强学生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规定及《江西服装学院学籍管理办法》(江服校发〔2023〕18号)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留降级,不含应征入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规定,经学生所在学院上报、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符合应予退学情形的杨晨等66名学生作退学处理,具体学生名单见附件。学校已将该处理决定予以发文《关于对杨晨等66名学生作退学处理的决定》,现予公示,公示期2024年4月10日-4月23日。
如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按决定做退学处理。
联系电话:0791-87302646
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