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2-20 点击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高厅〔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做好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各项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了《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0日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教指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接受教育部委托,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

  (一)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理论体系研究,开展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本科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组织开展高等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

  (三)开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评议与咨询,指导高等学校开展一流本科专业建设。

  (四)指导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高等学校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推进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参与开展本科专业三级认证,加强高等学校质量文化建设。

  (六)承担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委 员

  第八条 教指委委员由高等学校、政府部门和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由教育部在省级教育部门、高等学校、行业部门(协会)和上届教指委推荐基础上进行选聘。委员任职条件包括: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二)学风端正,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

  (三)熟悉本科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热心本科教学。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保证参与教指委工作的时间。

  (五)身体健康。

  (六)专项工作类教指委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历和较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教指委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指委的各种调研、评估、评审、评议、咨询等活动。

  (三)知晓教指委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依照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四)对高等教育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教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教指委和委员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教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组织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教指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中的(一)(二)(三)项,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二条 副主任委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教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主任委员委托召集并主持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协助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组织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助主任委员指导秘书长做好工作。

第六章 工作支持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应对教指委的日常工作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印章使用事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42号),教指委开展工作时如需使用印章,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代章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由秘书长所在单位代章。

  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的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

  教指委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

<span class="15" "="" style="font-family:;">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教指委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指委总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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