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服装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西服装学院教学管理文件制度汇编》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及其人员因违反教学工作规程、教学管理工作规程、岗位职责等规定而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并导致消极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与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及其人员。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管理类(A)、教材(B)、教学类(C)、考试与成绩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E)、其他类(F)等六种类别。
第六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教学事故(I),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正常的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极其严重的行为或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II),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正常的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较为严重的行为或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III),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正常的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按照《江西服装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进行认定(表见附件一)。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教师、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督导、教学院(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及其他部门、个人均有权监督教学工作的运行状况,收集和传递教学事故信息。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所属部门或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所属部门和教务处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或损害。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应及时向所属部门递交书面报告,实事求是地说明事故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并作出深刻检查。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责任人所在院(部)或部门接到问题报告后,负责查实,要求事故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并对事故的等级提出认定意见,经院(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3天内送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责任人所在院(部)提出的教学事故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对确实构成教学事故的,5天内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三)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后,送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学院(部)院长(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由教务处、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组成的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根据教师及学院(部)情况进行事故认定,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后,对教学事故进行通报。教务处将处理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并配合人事处对事故责任人、事故学院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本部门、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绩效奖励、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岗位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三级教学事故(III)责任人,由院(部)负责人负责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于三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10%月基本工资,在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能力条件计分中扣3分,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视为二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二级教学事故(II)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二级教学事故(II)责任人,由院(部)负责人负责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于二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20%月基本工资,扣发年终奖金的10%,在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能力条件计分中扣6分,且当年不得参评。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视为一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一级教学事故(I)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一级教学事故(I)责任人,由院(部)负责人负责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从事故认定起,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50%月基本工资,扣发年终奖金的20%,2年内取消职称评审申报资格,本年度考核评议为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事故责任人,学校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应报学校主管人事的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一)教学事故当事人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对事故的调查工作不予配合的。
(二)教学事故当事人认识态度不好,拒不检讨错误或无理取闹的。
(三)对教学事故当事人进行包庇或阻挠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事故检举人、调查人和处理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打击、报复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
第十八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如有违反第十八条之规定者,根据有关规定合条、合级、从重处罚。
教学事故学院(部)负有失察责任或发现事故隐瞒不报的,扣发该学院(部)工作经费3000元/次·一级事故,2000元/次·二级事故,1000元/次·三级事故。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国家、省各类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绩效奖励、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五章 受处分人的申诉权利及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院(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行政处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三)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在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15日内举行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申诉人到会申诉,并进行复议和仲裁,如发现处分不当或错误的,可以建议减轻、撤消或重新作出处分。教学委员会仲裁为最终仲裁。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变更后,教务处、人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处分决定的变更。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发生本办法未涵盖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可视具体情况,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对事故当事人做出处理认定。
附件:江西服装学院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