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务科】江西服装学院课程考核管理条例(修定)(江服教字【2017】151号)

作者: 时间:2017-12-04 点击数:

江西服装学院课程考核管理条例(修定)

江服教字【2017】1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严谨、公正、公平原则,切实加强考试管理,建立良好的考试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江西服装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应进行考核,一门课程分多学期授课的,每学期应进行学期结束考核。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各学院(部)及教辅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抓好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研究落实考核各项工作。在考前应召开考核专项工作会议,组织学习相关制度和考试规定,加强对师生进行教风、考风和考纪的教育。教研室应严格把控考核过程与考试档案管理,组织做好试卷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积极向各学院(部)及教辅单位提出改进措施,由各学院(部)及教辅单位负责推进课程考核评价机制改革。对于考核中出现的违纪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及时、公正处理。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考核管理工作由主管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教务处依照本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协调、组织考试工作。教务处、学工处、质评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及院(部)负责人对考场纪律进行检查、巡视及督促。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等部门要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各学院(部)主要领导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院长(主任)为组长,教学副院长、党总支书记为副组长,办公室和学工办主任(副主任)、教学秘书为成员的学院(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部)的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章  考核的形式及要求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考查课程由各学院(部)安排后报教务处备案。考查课程原则上由学院安排进行,如考查课程牵涉的考核人数较多,需统一组织时,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由开课单位组织,学生所在院(部)协助。

第七条 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原则上单独考核;非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单独考核,但其成绩以一定的比例载入课程总成绩中。

第八条 课程考核形式除笔试(开卷、闭卷)外,还可以采取口试、答辩、论文和实践操作等多种考核形式,由担任授课的教学单位根据该课程的性质及特点确定,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实践操作技能。

第九条 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在第一次上课时必须向学生告知本门课程的考核形式、课程总成绩的构成、平时成绩所占的比重及有关学习上的要求等,并将考试大纲于开学前一周前交至所在学院,同时上传至课程网络平台。

第十条 考核时间:

(一)考核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考试课程在停课后集中考试,一般在学期末的考试周内进行;考查课程应在考试课程开考前完成考核。

(二)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核,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核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查。

(三)考核(包括补考)日程一经确定公布后,不得随意变动,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有专业特殊要求的考试时间按专业要求实行,需报教务处审批备查。

第四章  试卷命题

第十一条 试卷命题组织与审查

(一)命题工作实行校、学院(部)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对命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协调;学院(部)负责命题的组织与实施。

(二)试卷命题工作在各教学单位教研室主任的主持下进行,教研室主任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试卷内容和形式的审核并签署意见,教学单位分管负责人要对试卷形式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将样卷和《江西服装学院考试命题与试卷审查表》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考务科依据各教学单位、教研室审核意见,安排进行试卷印刷和考试,凡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单位分管负责人未签署意见的试卷教务处不予接受。

第十二条 试卷命题基本要求

(一)命题应紧扣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划要求,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覆盖面应不少于教学(考试)大纲所涵盖内容的80%,且知识点分布要合理。凡教材相同、学时数相当、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

(二)试卷按照100分钟考核时间设定题量,标准的试题容量为中等水平学生用80%考试时间能答完试题,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题型与分值设置合理,建议客观题与主观题分值比例以4:6为宜。考试大纲与教学大纲的内容相统一,试题分值要与考试大纲的学时分布相统一。教学大纲中要求学生了解的知识点,题型建议以填空、选择、判断为主,每(题/空)原则上不超过1分;要求学生熟悉的知识点,题型建议以非辨析题、名词解释、简答题等为主,非辨析题和名词解释题目原则上每题不超过3分,简答题原则上每题不超过4分;要求学生撑握、具备的综合运用题(含综合分析题、论述题、计算题、案例分析题等)原则上每题不超过15分。

(四)试题与教学(考试)大纲的符合程度:掌握、具备的内容占60%-70%,熟悉、理解占10%-30%,了解的内容占5%-10%。试卷难易度适中,难题应约占总分值的20%左右,易题应约占总分值的30%左右,中度题应约占总分值的50%左右。试题认知性侧重对学生应用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考查,其中记性试题小于20%,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类试题占20%-40%。

(五)试题难易度恰当且涵盖课程主要知识点,两套(A/B)试题(附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试卷重复率应低于15%,与以往试卷重复率应小于20%。鼓励开展课程试题库建设工作,积极推行“考教分离”制度。

(六)命题覆盖面要广,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不出偏题、怪题,减少单纯对知识记忆能力的考核,加大对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的考查,力求使试题具有良好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实践考核课程要具有操作性好、准确度高的特点。

(七)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拟定:客观性试题答案必须确定、唯一;主观性试题答案应准确、全面、规范、简洁,重点突出,同时科学、合理、清晰标明采分点,每个知识点都要有相应分值;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主观性试题采取采意赋分或据要点赋分方式,最大限度控制评分误差。

(八)以上要求主要适用于理论考核的课程,实践课程考核由学院根据课程特点,参考基本要求确定相应的课程命题要求,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九)命题工作最迟应在课程开考日的15个工作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 试卷命题规范

(一)命题的语言要严谨规范、简练、明了,文字要通顺,用词要准确,无错别字,数字、术语、计量单位、图表都要规范、准确、清晰、无误,标点符号也要规范准确。

(二)同一份试卷中不能出现重复的内容,或可相互提示答案的两个不同试题;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能含有可从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三)所有课程可根据本身特点、性质,推行多种形式(笔试、口试、答辨、测验、论文等)、多个阶段(平时测试、作业测评、课外阅读、社会实践、期末考核等)、多种类型(作品、课堂实训、课堂讨论、社会调查、创新成果等)的考核制度改革。非理论试卷型考试在课程考试大纲中应予以说明。

(四)命题的同时要做标准(参考)答案,试卷与标准(参考)答案一律采用学校统一制定的模版(附后),按标准格式输入、打印。标准(参考)答案应标明大纲要求和教材出处,其中综合运用题仅需标注大纲要求(考察的知识点)。

第五章  考核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各院(部)在考核前两个月报教务处,教务处依据各院(部)分专业的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学校统一安排的考核科目,并及时反馈各院(部)。在确定学校安排考核的过程中,教务处应充分征求开课院(部)和学生所在院(部)意见,学校统一安排的考核科目一旦确定将不再更改。

第十五条 所有课程均进行成绩考核,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必须重修。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查。

(一)无课程实验的理论课程,有下列情况者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⑴该课程旷课累计达到8学时以上(含)者;

⑵缺课超过该课程的1/3(含)者;

⑶作业缺交1/3以上(含)者(按教师规定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论处)。此类学生须补齐缺交作业,经任课老师认可,学生所在院(部)负责教学的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

(二)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缺课超过该课程的1/3(含)的,实验报告或作业缺交1/3以上(含)者(按教师规定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论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三)有课程实验的理论课程,课程实践教学大纲对实验课无特别要求的,按本条第1项处理;课程实践教学大纲对实验课有特别要求的,按本条第2项处理。

第十六条 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核,所有分院协助组织,教务处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公布考试日程和考试安排表,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日程和时间。考核由开课单位组织,学生所在院(部)协助。。

第十七条 考核期间实行学校、各学院(部)及教辅单位两级巡视。校级巡视由校领导、教务处、学工处等主要职能部门担任,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导。

第十八条 各类考核课程,无论学校统一组织还是院(部)自行组织,均需安排巡考和监考,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规则,发现学生作弊,应及时予以制止,经教育屡教不改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学生所在院(部)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详见《江西服装学院监考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巡考人员、考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主考部门考核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不得自行更换,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须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提前三天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有关考场纪律、监考教师职责、考场巡视人员职责均按学院制定的《江西服装学院考场规则》、《江西服装学院监考工作细则》、《江西服装学院巡视人员职责》执行。

第六章  试卷审定

第二十一条 教师命题完毕后,应认真填写《江西服装学院考试命题与试卷审查表》,仔细核对确认无错漏后将A、B两卷同时交教研室负责人审核;教研室负责人命题的试卷应由各院(部)及教辅单位负责人或授权本教研室的其他副教授以上骨干教师审核。审核人应根据《江西服装学院课程考试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江西服装学院考试命题与试卷审查表》相应的栏内记好标识,对合格的试卷在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同意付印”并签名,对不合格的试卷应责令退回重新命题。经审核后的试卷提交本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并由分管教学负责人选取A卷或B卷作为正考试卷,并在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同意A卷(或B卷)付印”。未经审核、审批的试卷不得付印。

第二十二条 命题教师需填写《试卷印制登记单》。命题教师应根据课程情况和应考人数规范填写,需要的答题纸、草稿纸等栏目不能漏填或错填。

第七章  试卷的印刷与保管

第二十三条 试卷印刷期间,除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印刷现场,确保试卷的安全。教务处应派专人到场检查试卷的保管和保密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试卷制作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保密,严防泄题、漏题。出现泄密事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试卷印刷、监试卷装订、试卷存档等均按学院制定的《江西服装学院试卷印制及装订存档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试卷流转与回收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课程由考务人员在指定地点组织试卷分发工作,原则上在考前一小时内须将试卷分发给监考人员;考查课程的监考教师必须提前30分钟以上到相应院(部)办公室领取试卷。

第二十七条 监考教师领取试卷后应直接到考场,中途不得将试卷带至任何考场以外的地方或是交由他人保管。各单位主考负责人、监考教师必须与教学秘书共同做好试卷交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各院(部)主管领导、教研室负责人或教务处联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试完毕,监考应将全部试卷和草稿纸回收,并做好试卷清点与交接工作。

第九章  试卷评阅及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所评试卷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情况和掌握程度。不得任意改动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来调整学生的课程成绩。

第三十条  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的课程,其试卷应由教研室(课程组)组织集体评阅,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办法进行。口试一般应由两个教师共同参与评分。课程成绩应综合“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第三十一条 试题评阅统一使用红色签字笔或红色圆珠笔,并且要有明确的标记符号,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误的打叉(×),部分错误的应在错误下方划横线。试题评阅需以试卷中的小题为单位,每道题均须有评阅标记(且只能有一个标记)。试题的得分记录必须明确,大题、小题均以正分记录。小题的得分数记在题目的右侧,大题的得分数记在得分栏内。试卷批改完后,再将每道大题的得分填入试卷首页的“得分汇总栏”中,计算出总得分。

第三十二条 试卷批改应保持整洁,不得在试卷上书写与批改无关的字迹。批改标记和分数的书写要工整,易于辨认。成绩计算要准确。流水作业改卷的,阅卷教师应在所批阅的首张试卷试题旁签名,卷面批阅有修改的,阅卷教师必须在更改处签名,一套试卷中(班级份数)涂改现象应小于3处。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后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并按《江西服装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将课程成绩上网录入。

第三十四条 评阅工作完成后,教研室应组织任课教师进行《江西服装学院试卷分析报告•课程教学总结》和考试总结。在分析报告中要从试卷的质量到学生的答题情况做出较客观的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对试卷和大分题做出难度、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的分析,根据难度、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对今后教学做出指导性意见。试卷难度平均分在75%左右,试卷区分度各阶段成绩中85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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