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服装学院文件
江服教字【2017】178号
江西服装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学习的管理,根据学校《江西服装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第三节相关规定,对我校学生转学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经高考统招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应予以退学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条 转学的申报程序
1.学生转学每年审批2次。转学的学生应于5月或11月中旬前,将转学的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2.拟由我校转出的学生,应书面提出申请,所在院(部)同意签字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同时附上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公函及对方学校相关专业最低录取分的录简名册,将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审核后,再报分管校长审批。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发文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3个月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条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0月18日起施行,该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
二0一七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