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文件
江服教发〔2020〕149号
江西服装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考试是课程教学过程的最后环节,起到总结学习收获、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作用。为规范考试管理,确保考试正常秩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国家级考试、期中与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等,也适用于以试卷形式进行的考查课程。
第一章 考试工作组织
第一条 考试工作以学院(部)为主,教务处统筹协调。
第二条 学院(部)负责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组织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明确教师监考职责和学生考场要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教师。
第三条 考试统一按30人为标准编排考场。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课程的考试安排、学院(部)负责考查课程的考试安排。
第五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巡考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性巡考工作,学校巡考小组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纪委监察室、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各学院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六条 学生要正确认识考试的重要性,自觉遵守考试“公正诚实、独立完成”的基本准则,共同维护良好的考风。
第七条 考场应保持严肃、安静,进入考场应衣着整洁,考场内禁止吸烟。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宣布与考试无关的其它事情。
第八条 学生应持身份证和学生证(一卡通)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考座就座,并将证件放置在考座上备查,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不准参加本场考试,作缺考论,考试不得提前交卷,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九条 学生应及时在试卷规定的位置按要求正确填写本人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若因填写不慎造成成绩无法正确填报的,责任由学生自负。试卷若有字迹不清之处,学生应举手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其他要求。
第十条 考试中途除因病外,考生原则上不得离场。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题,不得延误。
第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交谈,不得随意交换座位,不准有窥视他人试卷、夹带字条或偷看、传递、交换、暗示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如发现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有权没收其考卷。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待监考人员收完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试卷不得带出考场;学生离开教室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闲谈。
第十三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尊重监考人员的工作,如有扰乱考场秩序或顶撞监考人员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作弊,该课程本学期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江西服装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还将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考试人员的选派
第十五条 按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人员选派,每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每10考场安排1名巡考人员,每20考场安排一个考务小组(考务人员数量视情况定)。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为我校在职教工中的专任教师或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人员,外聘教师、工勤及勤杂人员一律不得安排监考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教务处将根据本部门教师总数下发各学院(部)需推荐监考人员数量。各学院(部)将推荐监考人员名单经学院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送教务处考试科,由教务处考试科统一编排监考。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人员参加监考,必须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监考。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的安排应遵循回避原则。有亲属参加考试的,应进行回避;双职工或亲属共同参与监考的,应进行交叉监考。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找人调换。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监考人员的,个人须提前提交申请,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后,在考试前一天报教务处考试科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四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巡视人员要带头学习并执行学院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私自请他人代替巡考,巡视时间为开考前40分钟至考试结束。巡视人员负责指定的区域考场的联系工作,及时向考试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对考试组织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信息反馈,报由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纠正与处理。
巡视人员应佩戴相应证件,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并提醒监考人员宣布考场纪律。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视人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岗等情况,应及时与考试负责人或监考人员所在考务办公室取得联系,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巡视人员应着重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考场纪律。对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予及时制止,做好记录。并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事件,对违反考场规定的事件进行及时核实、处理或及时联系所在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巡视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避免扎堆聊天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应做出总结及时提出改进考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考务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制订本考点组织考试的工作计划并在考点主考的统一安排下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主考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全体考试工作人员(含监考人员)的考前培训。
第二十六条 负责考试环境布置、检查考场的布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准备、分发、回收考试用品,负责考务方面问题咨询。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负责各考场的联络工作;负责统计各考场缺考、违纪情况;及时处理及汇报考试中发生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认真做好试卷交接、装袋、密封、验收等工作。考试结束后,认真组织并检查清场。
第三十条 建立考点组考档案。
第六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监考工作,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之前应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45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监考牌等物品,接受考务人员的安排和有关特殊情况、注意事项的说明。同时核对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班级以及试卷份数等信息。
(二)考生入场后安排考生按要求就座,对考生随身携带物品,指定地点集中存放。监考人员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监考人员应检查学生有无携带任何文字材料进入考场(开卷考试的课程除外),检查学生有无携带手机等设备,并提醒考生上交。
(三)监考人员组织参考考生签到,逐一查验学生身份证件,查验无误后由本人在签到表上签字,后期在签到表上备注缺考、违纪情况。发现学生所持证件与本人不符者,应立即联系巡视人员或考务人员处理。经甄别无误后,方可获准参加考试。经甄别确为冒名顶替,有关学生以考试违纪论处,并令其立即离开考场。
(四)当考场出现监考人员缺岗情况,应及时报告考务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监考时,监考人员应做到:
(一)监考人员应明确宣布开考时间和交卷时间,监督考生按规定作答,制止违纪舞弊行为。提醒学生认真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重页、页码颠倒或污损,发现问题可以使用备用卷,备用卷不足应报考务办公室处理。
(二)考试不允许提前交卷。开考15分钟以后,监考人员应不允许迟到学生进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明确提醒学生。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严令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在原位静候收卷或有秩序交卷。
(三)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任何企图违纪或作弊的迹象,应立即发出明确的警告信号。对经警告后仍无视考场纪律构成违纪或作弊事实的学生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收缴违纪材料并现场填写《江西服装学院考试违规事实告知书》及宣布其违纪或作弊事实,在签到表上及试卷上备注违纪或作弊。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装入试卷袋交回考务办公室,按照《江西服装学院试卷印制及装订存档管理办法》要求装订,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按时上岗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在监考过程中要精力集中、坚守岗位,随时处理考场发生的一切紧急情况。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离职守,不得在考场内抽烟、阅读书报杂志、接打电话、闲聊或处理与监考职责无关的任何其他事务。
监考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监考,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与考试负责人联系,办理完相关程序后重新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对违纪现象不得放任、纵容,更不得协助、参与考生舞弊。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违反上述纪律,一经发现,有关领导应立即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其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西服装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江服校字[2017]175号)即行废止。
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
2020 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