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服装学院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服教发〔2024〕72号

作者: 时间:2024-04-12 点击数:

各学院(部):

实验实训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工程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有效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条件、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促进实验实训教学改革,发挥实验实训室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

2024年4月11日


江西服装学院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办法(修订)


实验实训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工程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有效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条件、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促进实验实训教学改革,发挥实验实训室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中心)、计算机房、语音室、创新实践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在完成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开放共享,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要坚持“面向全校、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根据实验实训室自身的条件,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开放形式,提供丰富多彩的开放内容,提高实验室开放的水平,充分调动学生参加科学实践和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新观念和意识,提高教师的实验教学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科研融合。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开放的形式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方法手段开放等多种形式。

1.时间开放:全校各实验实训室,除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时间进行实验教学外,还应根据自身的条件,采取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2.内容开放:学生可结合自己的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学习状况等自主选择实验内容,在教师适当指导下自主开展相应的实验实训活动。内容开放的具体形式有:

(1)计划内教学实验实训项目的开放: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状况,在计划安排的时间之外补做或加做被列入教学计划内的部分必做或选做教学实验项目。

(2)开放性实验实训项目选修的开放: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选修指导教师开设的开放性实验项目。

(3)学生自带实验实训项目的开放:学生结合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技开发项目,或结合社团活动内容、个人的兴趣爱好等,在实验室中自主完成实验内容。

(4)教师科研实验实训项目开放: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科研项目情况,提出开放实验部分,允许学生参与部分科学研究活动。由教师提出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开放实验项目。

(5)竞赛训练的开放:学生在实验实训室开展与各类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互联网+、创新项目开发等有关的实验实践活动。

3.方法手段的开放:学生参加实验实训室开放活动时,在遵守学校和实验实训室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和组合实验仪器设备,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自主选择实验方法和步骤。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开放程序

第七条  开放实验实训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1.学院(部)申请:实验室开放项目由各二级学院申请,填写《江西服装学院实验室开放申请表》《江西服装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书》(附件),制定详细的实验室开放计划,由所在学院(部)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2.申报实验实训项目: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实验室开放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申报书,以院(部)为单位将最终版申报书和汇总表(一份)报送教务处备案。

3.公布实验实训项目:教务处公布审核通过的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实验室名称、实验项目、时间范围、对学生的要求等内容)。

4.开放实验项目实施:指导教师或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按照学生申请的内容准备实验项目,组织学生进行实验,记录实验过程,要求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以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验情况给出实验结果。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开放实行在分管教学校长领导下,教务处统一协调,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开放的机制。

第九条  学院分管领导负责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室开放项目指导教师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应根据参与开放的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安排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做好实验指导、仪器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并向学生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参与实验室开放的学生,应认真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方案并报实验室审批,遵照实验室安全准入相关制度,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按时参加实验。

第十二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实验资格。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的激励与保障

第十三条  对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实验室(中心),学校将在实验室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倾斜,进行重点建设。在实验室开放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可以优先申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及实验人员围绕实验室开放进行相关的教学改革立项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所需经费每学年由各实验室(中心)根据开设的开放性实验项目数、学生申请自带实验项目数、科研转化教学、自制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申报,学院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批。经费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资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经费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除了要追回已获得的资助经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量计算原则上参照学校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确定。各教学单位根据开放项目申报情况对开放工作量进行核定,纳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开放性实验项目可折合为第二课堂学分。一般按照16学时计1学分,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经考核符合要求后,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实验室资源开放力度,为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九条 教务处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开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实验室考核评比、实验室人员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服教发〔2018〕150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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