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服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江服校字【2017】33号)

作者: 时间:2017-06-09 点击数:

江西服装学院文件 

江服字【201733

关于印发《江西服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学校制订《江西服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服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江西服装学院

2017年5月18日

附件:

江西服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适用于本办法:

  (一)具有江西服装学院学籍的学生;

  (二)曾具有江西服装学院学籍,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

  (三)曾具有江西服装学院学籍,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四)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间的新生;

  (五)已经入学报到,在学籍审查期间经审查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行为,是指学生对学校、学院给予其本人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行为: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给予退学处理;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学校、学院分别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党委任命,由十三名人员组成。其中学校负责人一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二名,教师代表六名,学生代表三名、法律顾问一名。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主任委员由学校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在主任委员不在位期间,代行主任职务。

  第八条 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两年,期满可续任。

  第九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时,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校党委书记可以任命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校党委应及时作出人员调整。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受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组成人员为:主任委员由党委副书记徐红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党委工作部部长担任,委员由团委书记,各学院(部)一名教师代表,校法律顾问和三名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对第三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因为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以受理,应当书面驳回其申请: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四)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

第十七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消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重新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复查结论书应及时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签收。

  如本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写明交工作人员。

  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写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申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同意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申诉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后作出复查决定书,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机构在30个工作日后仍未作出复查决定书的,申诉人可以在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并抄送原处理机构。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为10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安排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陈述。

第二十六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经历上述之情形,应在委员会议上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如果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票数超过到场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它会议决定在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申诉过程中,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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