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设计(论文)进阶式管理的工作规定(试行)(江服教发〔2018〕145 号)

作者: 时间:2018-12-30 点击数:

             

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文件 

江服教发〔2018〕145 号 

关于毕业设计(论文)进阶式管理的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学校本科生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生产相结合的过程,是本科生必不可少的教学阶段。

  第二条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教育部等三部委《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意见》(教高函〔2018〕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和学校《关于印发< 江西服装学院一流专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使该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确保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本科教学工作要求,特制定毕业设计(论文)过程进阶式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修订完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制度,强化指导教师责任,遵循“选题-开题-中期-答辩”全过程进阶式管理、“分阶段获取成绩”原则,严肃教学管理过程。通过进阶式过程管理,确保实践教学环节质量提升,助力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实现。

  第四条 我校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总学分数为8学分。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学生从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时间,从查阅文献资料、设计(论文)开始至毕业设计(论文)定稿,不得少于16周。  

第三章 工作手册编制

  第五条  各学院各专业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务处制定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手册》编制《**专业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手册》与标准范本,制定工作实施细则于指南,提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并公布于学院网站。此项工作每年9月份编制完毕。

第四章 选题阶段

  第六条  学院应充分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由指导教师、学生、结合社会实际和教师科研等汇总各专业选题,并向学生公布,数量应大于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学生人数。

  第七条  学生根据学院提供的选题,自愿选题、自愿选指导教师,填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审批表》,最终由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确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与指导老师,并公布,确保学生一人一题。各学院按专业将选题结果汇编,并于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八条 指导教师需具备主讲教师资格且具有一定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否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可协助指导教师工作。指导教师应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分阶段、逐层次地对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写作的基础性和创新能力的训练。

第五章 开题阶段

  第九条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选题进行分析,给学生下达填写规范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提出毕业设计(论文)各阶段的要求;负责指导安排学生调研、收集资料、拟定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计划、审定开题报告以及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学生根据指导教师下达的任务书,独立完成开题报告,并提交指导教师批阅。根据学院安排,参加各专业组织的开题答辩。指导教师根据学生资料准备及开题答辩情况,给予学生成绩评定。该项成绩占评阅教师成绩的30%。;答辩“不通过”或“整改后通过”者,由学院统一安排二次开题。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开题者,由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开题通过后,方可进入撰写阶段。

第六章 撰写与指导阶段

  第十一条 学生完成开题,进入撰写阶段。学生需广泛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科学实验,树立正确的科学道德观,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别人的成果,严格遵守纪律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定期与学生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沟通交流,进行答疑和指导,“同时同地、同时异地、异时同地、异时异地”的时空模式,打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新范式。同时指导教师需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完成进度、质量、出勤等情况进行跟进,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我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方式采用“团队式”指导,导师团队通过集中会议指导的形式累计指导学生至少3次。每次会议指导均需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并给与相应成绩。其中,每次团队会议指导成绩占评阅教师评定成绩的15-30%。

第七章 中期阶段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各专业工作计划,拟定中期检查时间及相关安排。原则上是在开题8周之后进行。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如实填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表》,并填写相关意见,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度情况,检查学生的工作完成情况,督促和指导学生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开题报告原定时间计划安排阐述毕业设计(论文)撰写及其它材料完成情况。指导教师根据学生中期撰写、其它材料完成情况,给予学生成绩评定该项成绩占评阅教师成绩的40%。学生中期开展情况如与实际计划出入较大者,可暂缓通过,由学院统一安排二次中期检查。

第八章 盲审与检测阶段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经指导教师指导无议后,学院安排毕业设计(论文)查重,并开展盲审或抽检,严肃处理抄袭、伪造、篡改、代写、买卖毕业论文等违纪问题,确保本科毕业生设计(论文)质量。

  第十八条  学生在论文检测系统中完成论文检测,原则上采用知网数据库析出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根据盲审及检测结果,并给出修改意见,指导教师对学生答辩定稿的文字复制比(30%以下)严格把关。其中,推荐为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文字复制比原则上不超过15%。

  第二十条 盲审与检测阶段原则上时间为1周。

第九章 评阅阶段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写作后,指导教师与评阅教师根据评分指标体系分别独立完成成绩评定,并填写成绩评阅表纸质稿。其中评阅教师成绩“70分”以下,取消答辩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阅阶段原则上时间为1周。

第十章 答辩阶段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各专业答辩委员会,下设答辩小组。 答辩小组由3-5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人数应为奇数。答辩委员会具体负责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可聘请校外企业行业同行专家参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填写《答辩资格审查表》,交由答辩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各专业严格审核学生答辩资格。未按照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未按学院规定者,取消其答辩资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记为“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 答辩前,答辩委员会要专门开会研究、统一答辩的要求及成绩评定标准,成绩经答辩委员会平衡后公示。

  第二十七条  学生根据毕业设计(论文)制作汇报PPT参加答辩。每名学生答辩时间为15分钟左右,学生自述10分钟左右,回答3个以上问题,答辩中的提问和学生回答的问题要做简要纪录。对答辩成绩“90分”以上、“70分”以下学生,经5-7天整改后,参加学院组织的二次答辩。答辩最终成绩“70分”以下者,按规定,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最终成绩是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40%、评阅教师评定成绩×30%、答辩小组评分×30%三部分组成,总成绩“70分”以上者,计修8学分。

  第二十九条 符合免答辩资格的学生,填写《免答辩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免除答辩。

第十一章 评优阶段

  第三十条  各学院于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分完毕后一周内,组织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评分优秀的学生填写《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申报书》申报学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并组织学院专家组进行初评。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完成初评后,按照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学生优秀等级人数的2%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各学院按照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学生优秀等级人数的3%评选院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二条 学校汇总申报材料后,由评选委员会根据相应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选,并向全校公布评选结果。

第十二章 总结与归档阶段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总结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写出书面总结自评报告,内容包括主要经验、成果、完成情况、成绩分布分析、学生情况及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今后工作建议等报教务处。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材料(含电子文档)、答辩记录等材料由指导教师收齐交学院存档。

第十三章 质量与管理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并根据学科门类分别设置评估专家组、负责实施评估工作。评估工作遵循“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公正公开、注重质量”的原则,采取院(部)自评与学校评估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院(部)自评。院(部)按照20%的比例抽查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依评估指标体系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精心组织展开自评工作,评定自评等级,并说明各条目评级理由,及时向学校报送自评报告,被抽查学生设计(论文)的题目、指导教师以及选题来源。

  第三十七条 质量评审。教学院(部)应备好全体毕业生指导教师和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等信息,学校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各专业设计(论文)全套资料,由评估专家组进行质量评审。评审工作实行主副审制,每篇设计(论文)由外校同行或其它学院学科相近的专家1名担任主审,2名专家担任副审。

  第三十八条 管理评估。评估专家组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内涵深入各院(部)对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现场评估。评估方式主要是听取院(部)负责人汇报本单位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自评情况;现场查看毕业设计(论文)各项材料;与院(部)进行交流和质疑。针对指标体系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情况进行集中评议、评定成绩。

  第三十九条 总结整改。学校及院(部)结合评估情况,进一步总结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为新一轮设计(论文)工作做准备。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以上规定自2019届毕业生起施行,各学院自行制定细则。

  第四十一条 该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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